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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返还 “礼”性回归
    南方日报 维 辰
    时间:2024-05-07 11:36

    彩礼一旦给了,就难要回?刚刚过去的“五一”长假期间,各地迎来了婚礼高峰期,彩礼尤其是农村高额彩礼又一次成为热门话题。今年不同以往,彩礼返还新规生效。

    作为“订婚的礼仪”,彩礼具有契约属性;作为对女方家庭养育女儿付出的补偿,或对新婚夫妇的资助,抑或是增加适婚男性在婚姻市场的竞争力,彩礼同时具有支付属性。不论各方如何看待彩礼,都无法否认,彩礼不是无条件的一般赠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支持给付方全部或部分要回彩礼,合情合理。

    进而言之,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正是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虑婚姻的形式要件及实质内容,在三种应返还彩礼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支付彩礼人生活困难)基础上,新增了两类应返还彩礼情形——

    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在“闪离”且存在高额彩礼情况下,“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可以支持返还部分彩礼。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如此,既能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能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甚至减少借假结婚骗取高额彩礼现象,以保护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

    此前一些案例中,有的通过骗婚方式骗取钱财后逃之夭夭,被提起公诉;有的彩礼数额“近乎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被认定为彩礼数额过高,离婚时女方返还彩礼4.6万元(共计16.4万余元);有的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法院认定返还106万元彩礼中的80万元;也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数年、已育有子女的,男方被驳回返还彩礼诉求。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给付彩礼最重要的目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这其实也回应了人们对彩礼的期待——维护婚姻稳定。

    不断完善彩礼返还规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对引导人们理性看待彩礼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编辑:刘咏     审核: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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