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新进展——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这意味着,此案中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一个多月来,该案持续牵动人心。这不仅源于案件的恶劣程度,更在于此案嫌疑人作案时均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边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犯错者改过自新机会的良苦用心,一边是作恶者理应严惩的朴素正义,二者如何兼顾考验智慧,也让该案格外具有指标意义。
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并不会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于上述矛盾,法律方面已有关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如今,最高检依法决定对上述案件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既是对新规的切实践行,也给了死者、家属和全社会一个有力的交代。
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是人人所能理解的公平正义。每一个公平的裁决,都是一场直观的普法宣传;每一次捍卫正义的努力,都在为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增砖添瓦。这个意义上,上述案件的司法实践也有了更为深远的意义,那就是有望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敬畏感和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推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同时启示相关部门,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治的初心,就是守护一个社会最核心的价值关切。法律不会容忍任何违法行为,也绝不会成为犯罪者的挡箭牌。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正义融合起来,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作恶者终将无所遁形。
编辑:刘咏 审核: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