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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报网评丨邯郸初中生被害,血的教训要换来法的跟进
    新重庆-重庆日报 臧博
    时间:2024-03-22 16:53

    “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调研中说了这样一席话。

    结合近期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人们自然而然地将这些发言与案件联系到一起。人们在应勇检察长的讲话里,看到了案件解决的路径,看到了三个施害者被严惩的可能性,所以纷纷在社交媒体转发、点赞、评论,将之“顶”上热搜。说到底,这是因为高层传递的声音,清晰直白、态度坚决,具有鲜明的指向意义,不仅为邯郸一地的案件定了调子,也间接影响了更多潜在的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办与审理。

    回顾过去一周,人们特别关注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引发多数人共情的案件,必然有其特点。梳理分析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许多细节,案件的几个标签,戳痛了太多人——

    “校园霸凌”标签,让多少经历过校园霸凌的人,通过案件看到了当年那个惊恐、无助的自己;

    “沉默的学校”标签,让许多人联想起面对学生被欺凌、伤害时,路人一样的学校一方;

    “留守儿童”标签,施暴者和受害者都是留守儿童,让多少人又回想起孤独成长、渴望亲情的自己;

    “未成年犯罪”标签,让人不由得将所有看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串联起来,问一句为什么会发生,问一句该怎么办理,问一句如何预防;

    “隐形的父母”标签,让家有孩子的人们,更严肃地思考如何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不是一个孤例,它过去发生过,未来也许还会发生。此刻,我们从案例出发展开讨论,就是要让思考走得更深更远,不让它沦为又一个“速朽”新闻。

    它应当成为法律议题的里程碑。

    对邯郸这一案件的注意力,可以向法律条例转移一部分——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血的教训要换来法治的跟进,换来对“小恶魔”的震慑。

    它应当成为教育议题的典型案例。

    分析邯郸案中,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监管与保护为何一环环缺失,能够起到亡羊补牢之效。例如督促教育部门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引导,敦促学校出台更加公开透明的防范欺凌霸凌举措,明晰老师与家长在教育中的角色与权限,等等。

    还有家庭伦理议题、媒体报道规范议题等,也都值得商榷与讨论。

    透过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我们心痛于一个无辜少年的死亡,我们痛恨施暴的几人何以冷血麻木至此。但是,相对于伤心与憎恨,当前更要紧的,是让更多人以血案为警钟,以法律为依仗,对未成年人相关议题给予更大关注和重视。让法治的春风、教育的春雨,抚过更多未成年人的心土,让他们心里那颗善良智慧的种子,向阳生长,郁郁葱葱,昂然挺立。

    编辑:王瑞琳     主编:单士兵      审核: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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