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水军诋毁“花呗”、恶意抢注ChatGPT中文名……重庆法院为知识产权撑起“保护伞”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记者 黄乔 实习生 马厚雪

2025-04-25 18:44

4月25日,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重庆高院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记者从会上获悉,2024年,全市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033件,审结15618件。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5122件,刑事一审案件100件,行政一审案件19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61件。

“这些案件呈现出重点领域纠纷增加、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增加、侵权惩罚力度明显增强、行政刑事司法保护增强等特点。”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此,重庆法院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让重庆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PART.01
操纵“网络水军”诋毁“花呗” 法院判赔60万元

2023年6月,申请人某消费金融公司发现在“微信视频号”“抖音”“今日头条”自媒体平台上出现大量账号批量发布、传播“花呗封停规则正式发布”“超过八成用户无故被降额,纷纷卸载逃离”等内容的视频,还在视频中宣传推广与“花呗”存在竞争关系的小贷产品,同时引导用户至被申请人某小贷公司注册的十余个微信公众号。 某消费金融公司认为案涉视频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对其旗下“花呗”“借呗”的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影响,遂以某小贷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某消费金融公司发现案涉视频仍在网上大量传播,遂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消费金融公司是“花呗”“借呗”的运营主体,其产品经持续稳定运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某小贷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存在构成商业诋毁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损害某消费金融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同时权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各方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遂裁定某小贷公司立即删除涉案视频并立即停止在上述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及时删除案涉视频。嗣后,法院认定某小贷公司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判决某小贷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某消费金融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对操纵“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作出行为保全禁令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根据“网络水军”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隐蔽性强的特点,准确分析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依法适用行为保全措施,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为金融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

PART.02
恶意抢注ChatGPT中文名 被判赔3万

2023年2月7日上午,大量网络媒体报道原告某科技公司将ChatGPT人工智能项目名称确定为“文心一言”。某科技公司后续实际开发并运营了“文心一言”人工智能产品。

某甲科技公司于2023年2月7日17时27分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并于2023年2月9日获准登记,企业名称包含了“文心一言”文字,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出资股东为向某某、张某某,公司存续期间备案运营了16个名称包含“文心”文字的网站。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简易注销,相关网站停止运营,向某某伪造与证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时间,唆使证人删除对应聊天记录,意图证明其确定“文心一言”名称时间早于某科技公司。

原告主张某甲科技公司在字号中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文心一言”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向某某、张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公司注销,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将“文心一言”用于AI命名,具有区分该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AI属于新领域、新技术,相关公众关注程度高,“文心一言”名称发布后迅速被大量互联网媒体报道,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可以认定“文心一言”在某甲科技公司企业名称确定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某甲科技公司在后注册使用包含“文心一言”的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某某伪造证据后又唆使证人删除相关证据,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同时,判决被告向某某、张某某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全市首例保护人工智能名称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在本案判决中详细论证了人工智能名称“文心一言”具备显著性、相关公众关注程度高且在互联网环境下迅速被知悉,即使人工智能尚未投入市场,亦可以认定其名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同时,法院查清被告伪造证据事实并予以罚款,依法认定“文心一言”人工智能名称在被告确定企业名称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本案有力打击了将人工智能名称恶意“抢注”为企业名称的“搭便车”行为,最大程度保护了人工智能研发成果权益,对互联网环境下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PART.03
偷拍样车内饰发网上炫耀 被判侵权

原告某汽车公司是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领域整车制造企业。其在开发测试新车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测试人员在离开样车时对车辆进行全面伪装防护,同时对厂区采取封闭式管理,并在厂区多处张贴禁止拍摄标识。

陈某出于炫耀心理,欲提前获知该车的相关信息。2023年7月6日,陈某未经许可混入原告厂区,找到案涉样车所在的测试区域,对覆盖斑马纹伪装车衣的样车内饰进行偷拍。

陈某偷拍完毕后,被原告工作人员发现,并被要求删除所拍内容。没想,陈某假意删除,离开后进行数据恢复并在互联网中传播。

法庭上,原告认为,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陈某辩称,原告并未对案涉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认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理保密措施是一种平衡,即保持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的措施与预期成本之间的平衡,其达到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程度即可。

法律不要求权利人采取削弱其活动能力或者超出一般预期的措施来维持信息的秘密性。权利人对其存放涉密信息的生产经营场所采取限制来访者的封闭式管理举措,即使该信息对于限制访问人员而言未处于加密状态,仍应认定权利人对其涉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为此,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失去对其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陈某行为构成侵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企业商业秘密,以司法之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

本案准确界定了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合理性认定的问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依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鲜明价值导向。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刘一叶   审核: 余虎 主编:付爱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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