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6-10-14 16:27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对公职人员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处分。

本款所称“本人档案资料”,主要是指干部人事档案,它是有关部门在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公职人员本人档案资料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材料,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对于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罗静雯 主编:余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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