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一审 对成员身份认定等10余项事项予以规范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记者 王亚同

2025-09-25 21:02

对成员身份认定、资产清查等10余项事项予以规范;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不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9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维护农民切身权益的“压舱石”、撬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动力源”,是支撑农村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我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庞大、资产类型复杂。截至2024年,重庆共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9049个,农村集体资产总计1680.56亿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达60亿元。

我市现行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于2000年制定,2010年修正,在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有序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条例制定至今已25年,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当前需要,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庞大、资产类型复杂,且存在资产权属不明晰、台账底数不准确、运营处置不规范、信息披露不透明、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修订条例对破解堵点难点问题,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草案既注重“干货式”立法,又兼顾内容的完整性,不分章节,共二十九条。修订条例立足重庆市情,有针对性地对成员身份认定、资产清查、资产移交、资产评估、固定资产折旧、合同风险评估、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债务风险预警、会计核算和财务公开、数字化管理等10余项事项予以规范。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上位法授权,修订草案将“已经成为人民团体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之一,进一步厘清成员身份边界,避免权益重叠或空白。

此外,修订草案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资产清查,对帮扶项目资产进行移交登记,确保资产底数清晰;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如要求对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进行风险评估、设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并及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风险预警等。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付爱农 主编:罗静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的作品,版权均属重庆日报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除来源署名为重庆日报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相关新闻
网站首页| 重报集团|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2 CQNEWS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日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416号 邮编:401120 广告招商:023-63907707 传真:023-639071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热线:1237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012018000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署)网出证(渝)字002号  渝ICP备17015920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