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突出“正向激励+刚性约束”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25-07-31 15:29
7月31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各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职责、细化了责任分工,规定了以生态法治、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生态科技、生态安全等为重点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内容。
该条例鼓励依托节庆、文旅等活动,推介地方特色生态文化,助力生态文明宣传等,实现“官方发声+社会参与”“政策解读+文化浸润”的有机结合。
如在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活动期间,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同时,按照机关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学生等不同群体,《条例》规定将生态文明教育分别纳入公务员培训体系、企事业单位管理培训内容以及学校课程建设,教育系统内针对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等学生提出不同教育内容与目标。
不仅如此,该条例还突出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违法企业和人员加强生态文明知识学习,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对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当主动加强生态文明知识学习。
记者还注意到,该条例明确要求各类公共服务场所和单位、自然保护地依法开放区域、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发挥宣传教育功能,同时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志愿服务、生态环保督察及精神文明创建等的内容,实现“正向激励+刚性约束”相结合;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推动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开放单位需按规定开展科普体验等活动并公布开放信息等。
凡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的作品,版权均属重庆日报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除来源署名为重庆日报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