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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出台意见加强全流程监督管理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避免层层发文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 2021-01-09 07:33:40 | 编辑:李振兵

重庆日报讯 (记者 陈国栋)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全流程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日前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把握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关键环节,实现全流程管理。一是要严格把握合法性审核环节。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者报请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二是要严格把握备案审查环节。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请备案审查,审查期间,应当根据备案审查部门的要求及时配合相关工作,对备案审查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监督检查建议,应当严格落实并按期反馈。要严格把握清理处置环节。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充分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应修尽修、应废尽废、动态更新。

实施意见要求,继续推进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应用,形成智能化管理模式。市司法局加快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行规范性文件分类入库管理,编制规范性文件重要风险点提示手册并适时进行信息化应用成果转化,提升平台智能化管理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的有关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不得超越职权设定涉及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实施意见规定,对上位文件政策措施具体、工作要求明确或者具备直接执行条件的,不再重复发文,严控发文数量。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配套文件,避免层层发文。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务实管用措施,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文字把关,确保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文件篇幅原则上不得超过10页(不含印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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