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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 2019-12-03 06:35:49 | 记者:颜若雯 实习生 刘思明 | 编辑:李平

本报讯 (记者 颜若雯 实习生 刘思明)近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加强了规划控制,加大了保护力度,并补充完善了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地率指标,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纳入强制性内容,要求新建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

重点加强规划控制

将绿地率纳入强制性内容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邓炳国在解读《条例》时表示,本次修订按照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重庆山水城市特点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具体实践,重点从加强规划控制、规范建设程序和强化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条例》强化了园林绿化指标的刚性约束,明确要求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绿地率纳入强制性内容。《条例》第十五条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附属绿地,其中居住项目不低于30%,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项目不低于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低于35%;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25%,商业设施项目不低于10%;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不低于20%。

明晰永久绿地概念

要求在显著位置立告示牌

《条例》还明晰了永久保护绿地的概念,即“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并规定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

《条例》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增加立体绿化规定

立体绿化可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邓炳国表示,为更好体现山城特色风貌,增加绿化的层次感,塑造重庆城市形象,同时解决实践中部分项目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的问题,《条例》增加了开展立体绿化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应当对平屋顶实施绿化。高架桥路、护坡、堡坎、轨道立柱、隧道口、崖壁、挡墙以及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条例》也鼓励在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上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强化闲置土地绿化

明晰绿化的直接责任人

此前,城市建成区部分长期未开发土地长满杂草,甚至堆放垃圾的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不少人认为这影响了市容市貌。因此,《条例》强化了对闲置土地、储备土地的管理。

《条例》新增了“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进行简易绿化”的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是对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实施简易绿化的直接责任人。

《条例》同时规定,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简易绿化的,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增加了未按规定进行简易绿化的相应法律责任。

突出乡土植物运用

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比例应超70%

《条例》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方式和效果也作了相应规定,提出应当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花卉植物运用,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80%。园林绿化项目采用乡土植物的比例应当不低于该项目绿地植物总量的70%。

“此外,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条例》还对建设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邓炳国表示,《条例》进一步下放了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权限,取消了树木修剪的审批,同时强调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要求开展企业诚信评价管理等内容,实现了从重建设到建管并重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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