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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 2019-11-27 07:50:47 | 编辑:肖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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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反家庭暴力力度

市高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

重庆日报讯 (记者 黄乔 实习生 饶桐语)11月25日,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的发布,旨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力度,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内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确定,即: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指引》首先明确了申请主体,主要为以下两类:

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

二是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在申请条件方面,《指引》提出,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首先应当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其次,申请人申请请求的内容不足以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履行释明义务,增加相应的申请请求。

申请人若缺乏举证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履行释明义务,指导申请人举证。人民法院也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由该类组织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援助。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请求,不得擅自变更。人民法院发现《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机构未履行保护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同时,为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执行性和实效性,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主文内容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具体措施。”该负责人介绍,《指引》明确提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可同时裁定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和防止、救济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可以裁定被申请人具体的隔离距离和活动范围。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应当同时裁定被申请人返回住所的程序以及限制被申请人活动的距离和范围的措施等。

《指引》还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此外,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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