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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制定“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 先行先试出现失误等11种情形可免责或减责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 2017-12-16 03:13:42 | 记者:周尤 通讯员 徐杨 | 编辑:周游

本报讯 (记者 周尤 通讯员 徐杨)近日,荣昌区出台了《重庆市荣昌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为改革创新、积极作为者“撑腰”,进一步激发该区各级党员干部大胆干事创业的活力。

所谓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责担当、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等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且及时纠错改正的,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该办法明确了容错纠错需要坚持的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该办法明确,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敢于担当,积极创新,大胆探索,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以及积极作为,敢于逗硬,勇于担责,影响个人考核评价结果的等11种主要情形,适用于容错纠错机制。

容错认定按照“提出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反馈”三个程序进行。属于免责的,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将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不属于容错情形的,也将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同时规定,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审查等五个方面不受影响。

荣昌区相关负责人表示,区分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既坚决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实干者撑腰,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大胆干事的良好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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