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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兼收并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 2017-10-02 03:48:22 | 记者:见习记者 吴星翰 首席记者 张珺 | 编辑:周游

《民法总则》兼收并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专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导刘云生

刘云生教授接受重庆日报记者采访。见习记者 吴星翰 摄

今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迎来了“民法典时代”。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

《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与市民生活有什么关系?9月30日,重庆日报记者专访了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刘云生,他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结合法学知识,为读者讲解了这部法律“隐匿”的文化传承和时代价值。

为公序良俗写进《民法总则》叫好

观点摘录:《盗墓笔记》最近几年特别火,但其中却隐藏了一个道德问题:按照民间风俗,盗墓者的行为不仅打扰到死者的安宁,更给别人后代子孙留下难以填补的精神创伤。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刘云生说,把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成为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刘云生认为,善良风俗天然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涉及最基本道德和伦理观念,一个涉及最具体的行为规范,这是维系社会和家庭的最基本法则。比如不得故意杀害生命,不得故意破坏人伦亲情;不能因为同学比你优秀,得了奖学金,就羡慕嫉妒恨,投毒残害,致同学于死地……

《盗墓笔记》最近几年特别火,不仅有小说,有电影,还被开发成网络游戏,但其中却隐藏了一个道德问题:按照民间风俗,盗墓者的行为不仅打扰到死者的安宁,更给别人后代子孙留下难以填补的精神创伤!尊重死者的安宁,也就尊重了生者的身份权、人格权,这是中国几千年来“死者为大”道德伦理的核心。

此前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在第七条规定了“社会公德”,但没有确证“善良风俗”原则。因此,《民法总则》有两大贡献:第一大贡献是将“社会公德”转换成为“善良风俗”;第二大贡献是将善良风俗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民法总则》确立“习惯”的法源地位

观点摘录:“这宝马车是‘定情物’,也属于‘彩礼’,是为了结婚而赠与。如果你要悔婚,对不起,非诚勿扰,按照习俗,就必须返还。”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把人们寻常生活中的民间习惯纳入民法,确立习惯的法源地位,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非诚勿扰”节目有一位女嘉宾和男嘉宾牵手走下舞台。男嘉宾向女嘉宾提出了结婚的请求,还买了一辆宝马车无偿赠与女嘉宾并登记在其名下。哪知道,宝马车送了,女嘉宾却坚决要求分手,并且不承认两人之间有婚约,也不承认男嘉宾送宝马车的事实。男嘉宾一怒之下,将女嘉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宝马车。

刘云生说,这是一份赠与合同,但却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什么条件呢?以未来缔结婚姻契约为前提,虽然已经交付、过户,但如果女嘉宾拒绝结婚,男嘉宾是否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这在《民法总则》之前,确实很难办。《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只承认社会公德,你情我愿,你送我宝马,我就笑纳,你就不能再要回去,这和社会公德没关系。

“但按照合同法原理和《民法总则》,这宝马车不仅是爱意的表达,还是结婚意愿的表达。按照民间习俗,这宝马车是‘定情物’,也属于‘彩礼’,是为了结婚而赠与。”刘云生分析说,如果你要悔婚,对不起,非诚勿扰。按照习俗,就必须返还,否则,就违背了这种风俗中的“善良”品格。

确立胎儿的法律地位,化解人伦和法律的困境

观点摘录:《民法通则》规定,胎儿出生后才算是“人”;而《民法总则》规定,胎儿没出生、落地前,就算是“人”了!

胎儿到底算不算“人”,是一个难解的话题,《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凡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总则的这一条规定,让胎儿获得了应有的法律地位。《民法总则》的进步意义有多大?

刘云生举例说,2010年9月,江西丰城一位即将临盆的孕妇遭遇车祸,自己没受什么伤,但腹中胎儿却因此死亡。后来,当事人向丰城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坏赔偿费。特别是对胎儿死亡提出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两项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对孕妇本人的各项赔偿请求。对于胎儿权利的请求,法院则不予支持,理由是:因为胎儿还不是“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条: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尚未脱离母体,不能算“人”,也不享有民事主体的一切权利。

“而按照今天的标准,胎儿和婴儿的转换条件就两个:是否脱离母体;是否具有独立的生命体征。”刘教授分析说,《民法总则》的诞生,化解了这一人伦和法律的困境,从逻辑上肯定了胎儿成为“人”的可能性,赋予了胎儿在财产法上的法律人格。

《民法总则》给“好人”提供免责金牌

直面问题:老人摔倒了,扶还是不扶?孩子落水了,救还是不救?有人钱包被偷了,帮还是不帮?近年来,类似这样的问题困扰了许多人。

做好事不小心误伤他人怎么办?自己受到伤害没人负责怎么办?被人讹上怎么办?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成为公众的强烈呼声。对此,我国《民法总则》专门出台了“好人法”,为好人义士披上了“保护衣”。

那么,《民法总则》具体是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呢?

2017年4月21日傍晚,河南省驻马店市一位女性被车撞倒,前后20多辆车和20多名过路行人,要么绕道而行,要么驻足观望,没有一辆车停下救援,也没有一个人阻止过往车辆,援手相扶。1分钟后,女子被第二辆车碾轧至死。

视频流出,网评如潮。有网友骂来来往往的行人是“一群行尸走肉”;有人慨叹倒地女子如“垃圾”一样“无人理会”;更多的评论则痛惜人性冷漠,世道寒心。

刘云生分析说,“这一偶然事件折射出两个问题:一个是生死关头旁观者的道德失落;一个是对于生命救助的法律缺位。”

当受害人与施救人之间既缺乏身份关联,又没有信任可言,如果救助行为导致了后续性损害,甚至遭遇诬陷栽赃,而法律又不能为施救者提供免责的保障,那就得不偿失了!

那么,《民法总则》如何平衡受害人与施救人之间这种道德偏向和利益博弈?

刘云生告诉记者,《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给出了完满的答案,从根源上解决了这一难题。该条规定:不管危险来自于外部侵害,还是来自于受害人自身的疾病,只要救助人自愿、无偿救助,哪怕造成或加重了损害,救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一道免责的金牌!既肯定了善性、善行的可贵,也解开了法律的桎梏,避开了人性的卑污怯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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