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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出台“十要十不准”行为规范 为纪检监察干部戴牢“紧箍咒”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 2017-09-18 04:33:00 | 记者:龙丹梅 通讯员 谢道玖 | 编辑:周游

本报讯 (记者 龙丹梅 通讯员 谢道玖)近日,记者从巫溪县纪委获悉,该县日前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十要十不准”行为规范,从严从实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行为,严防“灯下黑”。

据了解,“十要十不准”主要围绕严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审查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十个方面的正面倡导,做出了十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即:要忠诚于党、信念坚定,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要牢记宗旨、一心为民,不准对群众合理诉求、合法利益漠不关心、敷衍塞责;要言行有度、平等待人,不准耍特权逞威风、态度蛮横、作风粗暴;要学思践悟、知行合一,不准放松学习、疏于思考、懒于钻研、轻于实践;要严守秘密、坚守底线,不准跑风漏气、泄露扩散信访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收受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要不徇私情、秉公执纪,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越权批办催办;要严以律己、坚持原则,不准无组织无纪律、不请示不报告、我行我素、不听指挥、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要敢于担当、尽职尽责,不准得过且过、遇事推诿、讨价还价、办事拖拉;要艰苦朴素、洁身自好,不准铺张浪费、大吃大喝、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制定出台‘十要十不准’,旨在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该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段中华介绍,对违反本行为规范的纪检监察干部,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绝不“护短遮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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