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
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重庆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228件,审结3994件。其中,刑事案件989件、民事案件610件、行政案件2395件(包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012件)。全市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一审3件,行政公益诉讼1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1件,除行政公益诉讼外,其余均已审结。(据重庆日报报道)
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涉环境资源案件一直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借助司法审判惩处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作用日益彰显,有效地保护了绿水青山。但与其他案件相比,环境资源案件呈现出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等特点,需要培养具备环境资源全方位审判能力的专家型法官,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形成环境资源审判集聚优势,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司法立体保护。
因此,保护绿水青山,筑起法治屏障,首先要建立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事实上,2016年初,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就已全面建成。目前,我市三级法院共设立1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等案件都归口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将相关案件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实现了在区域和类别上的横向全覆盖,还可以避免按区域管辖可能带来的地方保护,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
其次,保护绿水青山,筑起法治屏障,必须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损害。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其损害往往具有非即时显现性等特点。司法的着眼点不能局限于已经造成的损害,而应当着眼长远、注重将来。为此,我市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的裁判方式。比如,渝北、万州两地现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两江环保司法林”和“长江三峡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此举既能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者,又以实际行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可谓一举多得,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益。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只有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才能为“一江碧水、两岸青山”构筑一道坚固的法治屏障。
(作者系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