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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脱贫攻坚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 2018-01-18 04:08:00 | 编辑:王俭林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有担当、负责任的执政党向世界作出的政治宣言。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来,全国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显著。重庆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

长效不足须警惕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虽然精准脱贫工作整体成效显著,但有的地方一些方面的工作还存在不足。比如,有的地方贫困治理方式的短期性、临时性特征仍然存在。因急于“越线”“摘帽”而推出的脱贫超常规措施,虽然在减少贫困存量上具有强大优势,但容易留下隐患。又如,有的地方核心扶贫措施存在不同程度的长效性欠缺问题。产业扶贫同质化倾向较为明显,种大棚、栽果树、养牛羊,仍是一些地方贫困乡镇产业扶贫的首选,虽然这些传统农副产品在短期内能为贫困户带来收益,但从长远来看却存在着市场竞争力不足的缺陷。

促长效需抓要害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不断迈进。解决扶贫工作中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抓住要害,有的放矢。

一方面,要抓住贫困户返贫风险防范的要害。目前来看,贫困户返贫的最主要风险源是疾病。为此,应当尽快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慈善救助为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特别是要处理好各项措施之间的协调衔接,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比例,扩展医保药品目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优化扶贫济困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推动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适用。另一方面,要抓住精准脱贫考核工作的要害。伴随着贫困存量的逐步消除,应当逐渐转移对基层脱贫工作的考核重心,注重对返贫率、贫困村稳定增收产业数目、贫困户稳定增收项目数目以及贫困户信贷支持、贫困户技能培训情况、贫困家庭适龄学生失学率等指标的考核,进一步提高精准脱贫考核的科学性、实效性。

以法治推进脱贫攻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脱贫攻坚是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一项重点工程。在法治框架下解决长效不足等问题,有助于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战。

法治化治理需要有法可依。从短期目标来看,各地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推动《扶贫开发条例》等地方性扶贫开发法规的建立健全。从长期目标着眼,应当准备好反贫困综合立法,解决好贫困标准界定和动态调整问题,在系统总结精准扶贫经验的基础上,将扶贫开发以及其它各项扶贫措施完整纳入反贫困制度体系。

法治化治理需要厘清权责。脱贫攻坚涉及扶贫办、财政、农业、水利、交通等多个职能部门,职能交叉、管理缺位等问题也一定程度存在。为此,应当明确和理顺各部门在精准脱贫工作的管理职责,减少权力缺位、越位、错位现象。同时,要优化资金等方面的监管,保障扶贫资金的高效规范利用。此外,还应当建立完善的问责体系,使法律问责、行政问责和党内问责在法治框架下各司其职。

法治化治理需要注重赋权。扶贫并非单向度的施与行为,有的地方“大包大揽”实则是忽视了贫困者在脱贫和发展进程中的主体性。对贫困者赋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要赋予其收益性权利,保障其对扶贫资源及成果的享有,又要保障其参与性权利,使其以主体身份融入精准扶贫的过程。比如,对于扶贫项目,特别是产业扶贫项目,要充分保障贫困户的自主选择权、表达权,保证其利益诉求得到及时反馈。总之,从根本上解决扶贫长效不足等问题,夺取脱贫攻坚战的最终胜利,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贫困治理向法治化治理转变。

(王怀勇 郑若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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