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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自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 2017-09-26 04:44:48 | 记者:陈维灯 | 编辑:李平

本报讯 (记者 陈维灯)9月25日,我市印发《重庆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划定工作方案》,该方案划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全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国一排放标准及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机动机械使用。

“此举主要是为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促进重庆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据悉,各区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各区县也可自行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多种机械类型。自今年11月1日起,国一排放标准及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机动机械,将不再允许在我市部分区域使用。

如果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处5000元罚款。

此外,在禁止使用区域以外的地方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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